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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掘文物是犯罪行为4名罪犯在扶风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发布日期:2024-03-18 14:22 浏览次数: 次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益的驱使下铤而走险,通过盗掘文物牟取不义之财,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近日,扶风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多人多次盗掘文物案件,4名被告因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被告人王某、黄某(在逃)从熊某处得知,盗掘青铜器售卖能赚钱,便先后集结被告人刘某某、李某、刘某等人,多次流窜至位于扶风县法门镇的周原遗址境内,进行盗掘,并先后将盗出的青铜鼎、青铜豆等多件青铜器出售。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青铜器13件。经鉴定,其中一级文物2件、二级文物8件、三级文物1件、一般文物2件,还另有部分被盗青铜器流失尚未追回。

 法官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某、李某、刘某分别结伙,多次流窜至周原遗址保护区内盗掘古文化遗址,盗得多件青铜器。4名被告人的盗掘行为对周原遗址所具有的历史、艺术、文化价值造成了不可逆的、一定程度的破坏,均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扶风县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刘某某、李某、刘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四个月至十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至6万元不等。宣判后,4名被告均服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3.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法官说法

 文物承载着悠悠华夏五千年文化,保护文物就是保存历史,这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与责任。参与盗掘古墓葬,不是通往发财致富的捷径,而是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切勿因一时贪念误入歧途而遭受牢狱之苦。在日常生活中,广大群众要提高文物保护意识,积极主动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如发现有人私自损毁或盗取文物,请及时报警。

信息来源: 宝鸡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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